此外, 从审判战犯谷寿夫的法庭举证和辩论的过程中也可获得到一些民众情绪的信息。民众大多认为谷寿夫是罪有应得, 当时的报纸上就提到,“今天国防部战争罪犯法庭公审这个大屠夫,南京人也该扬眉吐气,刀割零碎,虽千万个谷寿夫亦不足以赎他的罪恶。”[22]在审判过程中,受害者的控诉最能体现民众的真实情感, 比如张孙氏丈夫被杀,庭长询及伤在何处,张谓:“哪里还能看得到? ”旋继称:“我与日本鬼子仇多呢! 要说三天也说不完,我受的害太大了”。随后又道出:彼本身亦被敌人强奸, 同时见其小姑与一邻人均被奸而致病等等,语调沉痛,令人发指。[23]可见,在谷寿夫的审判中,民众情感得到一定程度的释放,政府也希望借此彰显正义,平复冤情。
战犯在受害地的行刑也是民众感到极大快慰的事情,民众参与热情极高。有些地方的军事法庭为满足地方群众的心理,在战犯行刑前会将战犯押解上街游行示众,这固然可以使受害地民众在心理及精神上得到极大快慰,但显然与政府处理战犯的政策以及国际法的原则相违背。为此,国民政府国防部通电各军事法庭,“鉴于处罚战犯的目的,在于维护人道正义,保障国际法之尊严,而不在于实行报复………故全国各地军事法庭此后禁止将战犯在枪决前游行示众。并不得在文告中引用报复性之语句,如‘以快人心’等不当措施云。”[24]可见,民众情感与政府政策及国际法的原则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总体来看,大部分民众对审判比较关注,但是也有一些民众及受害者对战犯处理的态度淡漠,缺乏参与的热情。一方面可能是民众对于战犯审判的意义并不明了,另一方面,民众可能更为关心自身生活境遇能否改善等实际问题, 当时南京参议会的一份报告中提到,在调查日军暴行时发现,因已事过八年,“由于被害人之死亡, 或其家属他迁,无人代为申述,或因事过境迁,恨怒淡散,不愿重抚创痕。此其例证,尤以门弟者之妇女,被敌奸后,继以屠杀之事案为然。抑或以施害者之部队番号不明,而幸存者又因生活重压,对于调查填报,知无补于其口腹之奉,间有不关心之态度,漠视调查人员之往访。”[25]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原因,比如出于消弥过去战争伤痛的需要以及中国传统的认命的观念, 受害者往往尽量避免再触及与战时暴行有关的问题。
四、余论
战后对南京大屠杀案审判的整个过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审判是受害者的个体创伤记忆得到申诉并在社会得以大范围传播的事件载体,从而使受害者的创伤记忆得以超越个体记忆的局限而成为一种社会记忆, 这是战后南京大屠杀案审判的社会影响中较为隐性而深远的一面。[26]近年来关于战争暴行的社会记忆成为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热点,[27]但是从整体来看,现有的论述大都是着眼于幸存者的创伤记忆以及战后一代人关于战争暴行的社会记忆, 较少有关于战争暴行社会记忆形成的相关论述。
从社会记忆生成与唤起的角度来看, 有论者指出,“南京大屠杀之后, 在日军高压恐怖统治之下,南京市民的创伤记忆被深深地掩埋在心底。但是,每逢到了清明祭扫亲人和大屠杀周年之时,他们都会以最简便、最隐晦的方式去记忆无法忘却的创伤。1945年8月15日,当日本宣布投降之时,南京市民压抑己久的创伤记忆终于得到释放, 人们以最大的热情参与了调查和审判制造南京大屠杀战犯的全过程。”[28]可见战后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审判为受害者创伤记忆的唤起和更大范围传播提供了各种条件。战犯罪行的社会调查、市民呈文以及检举作证等行为过程中就包含着对遭受战争暴行的创伤记忆的申述, 这种同一时空的大规模的趋同记忆得以集中表达使得有关南京暴行的社会记忆得以生成。
但是由于内战的爆发, 以及随后国民党政权的崩溃, 新中国没有保持对南京审判本身所具有的历史意义的宣传教育。新政权对社会记忆按照自己的政治价值观进行了重新构建,而“构建公共记忆的行为同时也伴随着忘却行为”[29]。建国后,在政府倡导中日人民友好的主旋律下, 以及五六十年代极“左”思想的影响,南京市民对南京大屠杀的记忆受到了极大的压抑, 从而出现了社会记忆的断裂。这种断裂,“损坏了历史感知发生的框架, 并阻止其重建一个新框架来填充遭受破坏的框架所具有的同样功能”。[30]但是再强势的政治权利也不可能完全掌控一切, 所以就出现了民间记忆的保存路径。另外,由于南京大屠杀这样的暴行带来的创伤有其特殊的历史经验性, 对其的漠视会造成社会记忆的裂痕。直到上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右翼的歪曲再次唤起了民众关于南京大屠杀的创伤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