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公审外,对战犯死刑判决的执行也是备受关注的大事。1947年3月18日,国民政府批准南京军事法庭对谷寿夫的判决。随后,南京军事法庭张贴布告:“查战犯谷寿夫……判处死刑……遵于本月26日上午10时由本庭检察官将该犯谷寿夫壹名提案,验明正身,押赴雨花台刑场,依法执行死刑。除呈报外,合亟布告周知。此布。”[13]4月26日,谷寿夫被从南京国防部军法看守所提出来, 押往雨花台刑场,“闻讯前来观之市民,人山人海,万头攒动,鼓掌欢呼之声,一若爆竹之鸣放,不绝与耳。”[14]可见当时民众参与的广泛以及公开行刑的社会影响之大。
当然,从历史的眼光来看,我们会发现很多主客观因素限制了南京大屠杀案审判的社会影响。一方面, 由于国民政府对日的宽大政策以及经费不足等现实困难,国民政府在1946年10月25日,战犯处理委员会召开的对日战犯处理政策会议上决定,除对南京等地的大屠杀首犯“从严处理”外,对日本普通战犯的处理,“以宽大迅速为主”,要求对已拘留的战犯, 在1946底前审理完毕,“若无重大之罪证者,予以不起诉处分,释放遣送返日”[15]。上述政策的确立对审判的实际操作及效果有较多制约。另一方面,从民众的角度来看,战后严酷的生存现实影响了民众对审判的关注程度。据当时对市民呈文的统计,“所接受人民陈述之函件, 计一千另卅六件………以请求抚恤救济及委派工作者为最多。”[16]1946年10月19日,法庭查讯李秀英的笔录中,李秀英最后要求“法庭代我们请恤金,并向日本要求赔偿。”[17]可见,普通民众最迫切的诉求可能不只是希望政府处理战争罪犯, 更多的是希望政府能解决其面临的生活困难。
但是, 战后对南京大屠杀案审判的社会影响应该是不容抹煞的, 从当时的社会参与和社会关注的实际情况来看, 南京大屠杀案的审判已经渗入部分市民的日常生活, 即使是实际生活的困难也不能完全掩盖一般民众对战争伤痛的切身感受及其对审判的高度关注。
三、民众情感与法理原则的冲突与调适
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审判,是直接在受害地审判施暴的日本战犯。时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的梅汝?曾提及, 各受害国国内对日本战犯审判的意义在于“使这类战犯在当地受到法律制裁, 可以使对他们的暴行记忆犹存的地方群众在心理上、精神上感到快慰。”[18]对于深受战争伤害的中国民众来说, 在南京审判南京暴行相关的战犯是对受害地民众所遭受的战争创伤的一种平息。但审判不是无原则地宣泄民众的情绪,在审判过程中,民众情感与理性法则两个层面是要同时兼顾的,但有些情况下,政府政策与民众情感之间会存在差异。通过当时的报刊以及法庭的相关记录, 我们可以体认到民众认知的诸多面相, 从民众对于审判的认识及反应可以体察审判在社会层面的实际影响。
在刚刚听到日本投降的那一刻, 所有人沉浸于胜利喜悦中的同时,并没有忘记“八年抗战,亿万中国人吃了多少苦、受了多少罪啊,谁都有一本要求侵略者偿还的血债”。[19]这是一般民众本能的情感表达。而战后国民政府对日处理基本上是遵循蒋介石对日广播讲话中提到的“不念旧恶”、“仁爱宽大”、“以德报怨”的方针,希望以此建立中日两国永久和平之基础, 所以处理日本战犯也是取宽大政策,不拘泥于小节,希望尽快结束战犯处理工作。[20]但民众对于战犯检举非常积极,要求严惩战犯的呼声也很高。1946年5月,被拘留的战犯已经接近三千人, 由此也可见政府政策与民众情感之间存在的差异, 在战后初期对日本战犯的处理上,国民政府承受了巨大的民意压力。
以要求引渡松井石根为例, 松井石根在南京大屠杀期间任侵华日军华中方面军司令, 是南京大屠杀案的主要责任者, 要求引渡松井石根是当时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1946年7月26日,以南京市参议会为主体的南京大屠杀案罪行调查委员会决议, 向政府呼吁函请远东军事法庭引渡大屠杀案首犯松井石根等来京审讯。
1946年7月29日,《中央日报》发表社论要求引渡战犯松井石根等来南京伏罪。该社论认为:像南京大屠杀这样的血债“如果不清算一次,或者只由东京战犯法庭去清算,而不递解来京审理,实无以平死难者的冤愤之气”。虽然日军已经放下武器投降,但是“却不能没有一种象征的清算方法”,而最好的清算方法就是在受害国公开审讯祸首, 并明正其刑罚。该社论还提到这样做的主要理由,一则南京大屠杀的祸首罪魁, 如果不在南京市民的面前伏诛, 不止无以告慰25万以上惨死于非命的同胞在天之灵,并且也无以平死者亲族戚党的愤气。二则南京大屠杀的祸首罪魁如果不以我们的法官为主体而在南京接受审判, 多少会使抗战军民感到抗战没有多少光辉。三则血债固不必一一求债,但不容没有一种象征的取偿法,“如果松井石根不在南京偿还南京大屠杀的血债, 那就似乎连象征的索偿血债都没有做到了。连象征的索偿血债都没有做到,则将来异族如再以我懦弱不足畏,岂不是一种最大的损失? ”并且认为要通过“惩罚犯弥天大罪的渠魁, 来象征我们决非甘受异族大屠杀的民族, 来象征我们决非不能直接惩罚祸首罪魁的国家”。[21]
从国民政府角度来看,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松井石根是以破坏和平罪被起诉的,作为甲级战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接受审判,国民政府将其引渡到国内审判不符合惯例。从实际的影响来看,松井石根这样的重要战犯,相比于引渡到国内接受审判, 当然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受审对国际国内社会的影响更大一些。南京民众及社会团体强烈要求引渡松井石根到国内受审,这样的诉求有一定的非理性和情绪化的倾向,而政府的决策受国际法框架的限制, 不可能与民众取一致态度。